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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DS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定

更新时间:2022-08-24 15:49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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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(GDS系统)设计的一般规定:

  1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、现场报警器、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。

  2、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,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。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。

  3、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,探测器宜独立设置,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,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氨气仪表系统设计规范》GB/T 50770有关规定。

  4、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如下:
gds系统配置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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